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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自然资源局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规、规章,拟定相关管理办法、措施等。组织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按照国家制定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执行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组织实施全市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开展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组织实施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推进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执行相关考核标准。组织实施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依据国家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组织编制全市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市场监管。贯彻执行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全市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全市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根据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授权组织开展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相关工作,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贯彻执行自治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及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编制、审查、报批和组织实施。负责对城乡各类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参与城市规划区内重要建设工程、城市大中型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组织拟定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自然资源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收回管理等工作。



(七)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政府投资的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建设修复的监督管理。负责落实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建设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建设修复工作。组织实施全市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建设修复工作。落实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全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全市地质勘查项目。负责全市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地质矿产勘查工作。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落实全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编制全市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并实施。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开展森林和草原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必要时,可以协调市应急管理局,以市应急指挥机构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按权限做好压覆矿产资源相关工作。依法定权限负责全市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落实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二)负责全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乙级及乙级以下测绘资质、资格的初审转报与信用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全市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三)推动全市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科技、宣传教育和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指导全市自然资源人才队伍建设。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十四)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方针政策、自治区相关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督察意见。查处全市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负责全市林业、草原等自然资源有关行政执法工作。根据授权对全市执行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督察。委托自然资源执法部门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查处。



(十五)负责组织开展全市造林种草绿化工作。负责造林、营林质量监督管理。指导各类公益林、商品林的培育发展,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种草、城乡绿化和森林城市建设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十六)负责全市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根据合理经营和永续利用的原则,提出年森林采伐限额指标,报自治区审核批准后监督执行。负责林地管理,拟定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拟定全市湿地保护规划和落实相关地方标准,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和相关地方标准的执行,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十七)负责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化调查,依据自治区防沙治沙、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监督管理全市荒漠化和沙化土地开发利用。组织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



(十八)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依据自治区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组织开展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组织开展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和评价工作。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以及疫病防控工作。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上级部署做好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相关工作。



(十九)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依据自治区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拟定我市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负责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初审建议并按程序上报和负责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初审全市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二十)负责推进全市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依据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重点国有林场、草原等改革意见,负责监督实施。依据自治区农村牧区林业和草原发展及维护林业、草原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负责指导农村牧区林地、草原承包经营工作。组织开展退耕退牧还林还草和天然林保护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和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林草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和植物新品种保护。依据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及相关林草产业地方标准,负责监督实施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林木草产品质量监督。做好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二十一)提出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监督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监督全市自然资源国有资产,按规定组织申报重点生态建设项目。落实自治区自然资源经济调节和投资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等自然资源生态补偿工作。编制市林业和草原等自然资源生态建设年度生产计划。



(二十二)负责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考虑安全生产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行业相关安全生产工作。



(二十三)乌海市自然资源局对各区自然资源分局实行垂直管理,承接各区林业和草原管理的全部职责。



(二十四)完成乌海市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五)职能转变。市自然资源局要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应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维护生态安全。推进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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