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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鸡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



(二)履行市政府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拟订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规范性文件草案并贯彻执行。



(三)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省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相关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县(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及其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五)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市政府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执行省关于考核标准实施办法。负责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六)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全市自然资源发展规划,执行省关于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组织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职责权限内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科学调控、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具体措施。



(七)负责全市空间规划体系建设并监督实施。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承办组织划定权限内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负责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全市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市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全市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权限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八)贯彻执行城乡规划、城建档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承担组织编制、修改、报批、评估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负责权限内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负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建设总体规划、乡建设规划、村庄建设规划。负责城乡规划档案的收集、利用和管理。拟订我市城乡规划管理规范性文件草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承办鸡西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九)受黑龙江测绘地理信息局委托,负责鸡西市域内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测绘行业、基础测绘、测绘成果应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市基础测绘规划。负责开展域内地理国情监测和测量标志保护。提供应急测绘保障和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组织指导"数字城市"地理信息系统建设、维护和更新。



(十)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实施生态修复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建立市级重点生态修复项目库并组织实施。



(十一)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组织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二)负责管理地质勘查项目。受省委托监督检查地质勘查项目执行情况。组织实施全市重大地质矿产勘查项目。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三)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执行省防护标准。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和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



(十四)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管理。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五)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和成果应用。拟订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计划。监督实施国家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负责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六)开展自然资源交流合作。负责自然资源领域对外合作。搭建自然资源对外交流、合作发展平台。



(十七)负责全市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市级标准并组织实施,执行国家、地方法律法规、省政府规章,拟订市级规范性文件草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十八)组织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组织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十九)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市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二十)负责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组织拟订防沙治沙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执行国家、省级防治标准,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



(二十一)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拟订市重点和一般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指导并组织实施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二十二)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并执行相关标准。负责自然保护地设立申报、规划、建设和特许经营等工作,按照权限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申报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二十三)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贯彻执行省关于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重点国有林区、草原等重大改革方案。执行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二十四)贯彻执行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以及相关林业产业标准。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二十五)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二十六)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执行省防护标准。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市应急管理局,以市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二十七)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中央级、省级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审核并申报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参与拟订全市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二十八)负责对全市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检查落实。组织查处自然资源各类违法案件。指导县(市)开展有关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二十九)负责本行业领域人才工作。



(三十)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三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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