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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自然资源局

双鸭山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双鸭山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精神,设立双鸭山市国土资源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市政府取消的行政(非)许可审批事项。



(二)整合的职责



将市林业局承担的林权登记管理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的房屋登记管理职责,整合划入市国土资源局。



(三)加强的职责



1.负责依法组织重要建设用地项目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防止隐患的产生。



2.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订较大地质灾害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依法查处或配合相关部门查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违法行为。



二、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和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协调有关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的起草;监督检查全市国土资源管理执行情况;指导全市国土资源的依法行政、普法开展情况;依照规定负责行政复议。



(二)组织编制、修订和实施全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编制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专项规划、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察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承担全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参与上报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和审核各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矿产资源、地质环境调查评价。



(三)监督检查全市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地质环境保护规划、计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调处土地、矿产资源等权属纠纷,查处各类土地、矿产资源违法案件。



(四)实施农用地用途管制,负责耕地、基本农田保护;指导和组织落实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



(五)统一管理全市土地和城乡地政、地籍工作;组织土地划界、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实施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发证等工作。



(六)主管全市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土地占用工作,承担上报审批的各类建设用地的审查和报批工作,参与建设项目用地初步设计审查。



(七)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入股、交易、收购、储备和授权经营等工作;定期更新和公布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国有土地年租金标准。



(八)负责全市矿产资源的管理,依法合理配置矿产资源,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与使用。



(九)负责全市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依法对全市的矿业权进行管理。



(十)依法保护地质环境及其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依法对保障河道内沙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依法对全市矿泉水的开发利用进行监督管理;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负责全市地质环境监测站网的统一管理。



(十一)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查全市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储量的管理。



(十二)组织开展土地、矿产资源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三)负责土地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四)承担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归口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



(十六)完成市政府及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土资源局设 1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管理、电子政务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负责全局政务公开工作;承担机关资产管理、联络接待等事务性工作;负责机关综合协调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



负责全市国土资源系统依法行政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有关工作;组织有关国土资源的听证工作;组织协调全市国土资源系统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并进行合法性审查、上报、备案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汇编和咨询工作;负责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宣传、咨询工作;负责全系统依法行政人员培训教育工作;负责全市国土资源普法工作;指导全市国土资源法制建设工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三)规划科



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地质环境规划等综合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导和审核各县国土资源、矿产资源、地质环境相关规划;负责全市国土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整理、复垦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承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参与上报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规模的审核工作。



(四)计划财务审计科



负责组织实施有关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管理土地、矿产事业费及各项专项经费;负责编制年度收支和投资计划,并对土地管理规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等费用的征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承担部门预决算、会计核算、政府采购、资金拨付等支付工作;负责全市国土资源系统的财务内部审计工作。



(五)耕地保护科



负责实施耕地保护、土地征收征用、农用地转用工作;承办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和土地开发的审核工作;负责临时用地和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国有未利用地的审批工作;组织基本农田保护;负责各项建设用地涉及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措施的审核、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负责设施农用地备案工作;负责对土地征收征用事业机构的业务指导。



(六)地籍管理科



负责贯彻并组织实施国家和省有关地籍、土地确权和权属管理办法;拟订全市土地调查、监测、项目勘测、统计的规程、规范和标准;组织实施全市土地调查、土地变更调查和各类专项调查;组织全市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更新、维护及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土地利用现状及变更情况统计分析;指导土地调查成果的管理应用工作;指导各区做好用地项目的土地权属界定工作;规范、监管土地调查、中介组织和行为。



(七)不动产登记局



指导监督辖区内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负责过渡期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动产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省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法规,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落实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政策;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



(八)土地利用管理科



负责拟定并组织贯彻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交易、租赁、作价出资、政府收购等管理办法,统一管理土地市场;负责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及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和运营管理;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置换的管理;组织基准地价和土地年租金的测评,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负责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和建设用地审批;组织实施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工作。



(九)总工办公室



负责具体落实国土资源技术管理各项任务,协调处理全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的重大技术问题,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提供技术支持,承办局党组和局领导交办的专项任务。



(十)矿产资源综合科



负责组织编制年度矿业权设置计划;拟定矿产资源勘查及开发利用产业化具体措施,并综合协调监督实施;负责组织参与市政府矿业招商引资活动;负责矿业经济产业重点项目实施推进工作;负责对外相关部门的矿业经济协调工作;负责探矿权的日常监督管理。



(十一)地质勘查科



负责组织和实施市级地质勘查项目,建立和安排地质勘查基金;协助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对地勘单位进行资质管理;做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



(十二)矿产开发管理科



负责矿业权(探矿权、采矿权)设立、转让、变更、注销的初审、复核工作;受省厅委托负责辖区内零星、分散的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的采矿权出让、登记、备案工作,负责依法调处矿业权纠纷;负责省厅委托的其它工作。



(十三)矿产资源储量科



储量管理政策研究;储量登记、统计;补偿费征收;储量动态监管;负责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甲类矿产资源储量初评审,普通建筑砂石土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全市地质资料的汇交管理和有偿使用的监督管理。



(十四)地质环境科



负责全市的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迹保护规划;依法管理地质环境勘查、评价工作;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相关资质管理;组织监测、监督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监督检查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及恢复治理工作;负责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缴存管理工作;组织认定和管理具有保护价值的地质遗迹;依法对矿泉水的勘查、开发、利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地质环境保护项目的立项、论证、上报及实施管理工作。



(十五)综合指导科



负责组织起草或参与起草局重要文件、重要讲话、工作汇报等文字综合材料;负责全市国土资源系统调查研究工作的组织指导,组织重大课题调研,探索创新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方式、方法;定期对全局工作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定期报告工作,并提出建议和措施;承担综合统计和局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工作;负责国土资源信访工作。



(十六)土地开发整理科



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包括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承办由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的土地开发项目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工作;负责土地开发整理事业机构的业务监督指导工作;负责土地开发整理专业规范与技术标准的检查验收等项工作。开展对生产建设活动及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七)综合监督管理科



负责拟定国土资源系统行政效能监督管理工作制度、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行政效能日常监管工作,开展局机关办理行政审批、行政管理效能审查、监督和考核工作;指导和检查县局开展行政效能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市委、市政府交办及市局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用矿服务落实办理情况的检查督办;负责对国有土地使用、采矿权及探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公开交易办理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对全局重要工作任务的落实进行督促、检查、协调和催办。



(十八)人事教育科



负责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和各分局的机构编制、人事和干部管理、劳动工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负责全局科级以下干部的管理工作;负责全系统的队伍建设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国土资源系统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本系统专业培训和职工培训计划; 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机关党总支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管理工作。



纪检组(监察科) 按党章和行政监察条例规定设置,工作职责按有关章程和规定执行。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国土资源局机关行政编制47名,工勤编制3名。正处级1职(局长1名),副处级5职(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正科级20职(含党群内设机构和监察科科长2名)。



五、其他事项



(一)与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市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含耕地、草原、水域、滩涂等)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流转规范,调处合同纠纷,协同调处权属纠纷等。为与中央部署开展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做好衔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登记予以五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市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统一登记工作。过渡期后,改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事业单位及派出机构主要职能情况



一、双鸭山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



市国土资源局授权其承担部分行政职能组织对执行和遵守土地、矿产资源等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土地规划、矿产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农地征用、土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交易,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国土资源有关费用征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国土资源执法动态巡查工作;依法组织查处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直接查处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反占用耕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破坏和浪费矿产资源等重大违反行为以及县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负责依法打击煤矿无证开采、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非法违法行为,公开查处各部门移交、上级交办、群众来信来访和煤体曝光案件。承办市国土资源局交办的其他工作。(双编〔2001〕62号、双编办〔2005〕20号、黑政办发〔2015〕34号)



二、双鸭山市统一征地工作站



制定调整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负责土地征用工作,办理土地征用有关手续。(双编〔2001〕62号)



三、双鸭山市土地整理中心



负责在全市范围内选择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示范项目和重点项目,并进行可研、规划设计,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组建市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库;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省级及市本级设立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示范项目,重点项目和补充耕地项目,并对开发整理复垦出的土进行利用管理;负责承办对全市各类建设用地项目涉及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项目的审核、检查、验收工作;负责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的引资、交流与合作;负责对县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人员业务指导、业务咨询。(双编办〔2015〕3号)



四、不动产登记中心



负责市(区)房屋、林地、草原、水域等不动产登记经办工作;负责各类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和归档。负责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维护和使用,提供不动产登记资料社会查询服务;负责提出解决不动产权属问题的政策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不动产确权和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提出重大不动产权属争议纠纷、信访的处理意见;负责组织培训、宣传、贯彻落实不动产登记相关法律法规;承办国土资源局交办的其他工作。(双编〔2015〕59号、双编〔2015〕60号、双编〔2016〕1号)



五、地质环境监测站



负责对地下水进行监测、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防。(双编〔2001〕62号)



六、土地利用监测中心



为全市土地供应开发、地价走势、集约利用、农用地质量与价格的土地利用监测、批后监管工作提供技术服务。(双编办〔2015〕3号)



七、勘测规划院



负责全市土地资源调整、地籍调查,负责编制全市土地勘测各项规划;负责全市土地信息动态监测和处理;负责全市建设用地现状勘测与拨地、验线测量;负责全市矿山企业的定界测量;国土资源咨询服务。(双编办〔2005〕71号)



八、地质队



负责小型地质项目的地质勘探、咨询服务。(双编办〔2001〕62号)



九、土地开发办



负责贯彻落实《土地复垦规定》和《黑龙江省土地复垦实施条例》,组织实施土地开发和土地复垦。(双编办〔2015〕75号)



十、信息中心



承担市国土资源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承担局机关办公自动化网络的技术服务、负责市级土地、矿产资源数据库的建设和管理数据库汇总;负责市级土地、矿产资源利用动态监测信息的汇总分析等。(双编办〔2003〕58号)



十一、市国土资源收购储备中心



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其承担土地及国土资源收购储备方面的部分行政职能,主要任务是:在年度土地、矿产资源供应计划调控下,有计划地开展土地、矿产资源收购、储备工作;根据需要,与县国土资源部门合作,共同开展城市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储备工作;承担省厅开展的矿山环境治理项目的土地整理复垦项目中有关城市建设用地收购(预收购)、储备工作;负责组织老企业破产改造、企业改制、退城进郊、旧城改造、拆迁等土地收购、储备、整理工作,负责城市闲置、废弃土地收购、储备、整理工作;负责收购储备资金的筹措、借贷、核算、使用管理工作,统计掌握全市收购、储备工作状况,推进全市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双编办〔2005〕50号)



十二、行政服务中心



负责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管理各类行政审批事项运行过程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双编〔2012〕51号)



十三、尖山一分局(收费站)、尖山二分局(收费站)、岭东分局(收费站)、四方台分局(收费站)、宝山分局(收费站)、开发区分局(收费站)



市土资源局派出机构,承担地政、矿政管理。(双编办〔2005〕54号、双编办〔2005〕85号)



十四、安邦国土资源管理所、长胜国土资源管理所、太保国土资源管理所、七星国土资源管理所



宣传、贯彻、执行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负责辖区内土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土地档案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实施辖区内土利用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及它项规划;具体承办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和复垦等组件报批工作;受理审查宅基地及其它建设用地的用地申请;依法调查土地违法案件,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贯彻土地收费政策,负责土地费用的收取和上缴;负责县(市)及农垦、森工、铁路国土资源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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