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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佳木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领导信息



第一条  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佳木斯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8〕67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佳木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加挂佳木斯市林业和草原局牌子。



第三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履行领导本单位、本系统党建工作的主体责任,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加强党的基层组织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二)履行市政府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关于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地理信息测绘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起草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地理信息测绘方面的技术性规程以及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国家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评价制度。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五)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市政府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贯彻执行国家、省考核标准实施办法。负责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六)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全市自然资源发展战略和规划,组织实施省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落实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七)负责全市空间规划体系建设并监督实施。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承办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负责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市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全市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八)负责全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基础测绘工作。负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和测绘市场秩序。负责测绘项目登记和测绘成果汇交工作,负责基础测绘成果提供和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工作,监督查处测绘地理信息违法案件。



(九)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设计、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的组织编制和报批工作。负责组织重点建设项目前期论证。



(十)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雕塑、建筑小品和整体装饰装修的规划管理。



(十一)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市政工程、市政设施项目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地下管网的监测和普查工作。



(十二)负责乡(镇)、村庄规划区内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集体土地上农村村民个人住房建设项目的管理。负责乡(镇)、村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指导各县(市)区乡村规划编制与实施。



(十三)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检查城乡规划执行情况。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未依法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负责规划设计资质审查和规划设计市场的管理工作;负责建设工程开工验线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



(十四)负责统筹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贯彻实施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标准,牵头组织编制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组织实施生态保护修复重点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修复治理,以及森林、草原、湿地生态修复等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市造林绿化工作。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还湿,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



(十五)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组织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六)负责全市地质勘查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实施。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市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七)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管理。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八)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森林和草原火灾、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贯彻执行国家、省防护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森林和草原火灾、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调查评价和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和预防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林业、草原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指导开展林业和草原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



(十九)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和成果应用。组织落实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监督实施国家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负责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二十)负责对全市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违法案件。指导本行业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二十一)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市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组织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公益林管理工作。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并贯彻实施相关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二十二)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



(二十三)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贯彻落实国家、省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标准。负责权限内自然保护地设立、规划、建设和特许经营等工作。按照权限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二十四)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指导监督全市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重大改革方案贯彻落实情况。贯彻落实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



(二十五)贯彻落实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林下经济发展政策,监督实施相关林业产业标准,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



(二十六)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督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二十七)监督管理国土、矿产、林业和草原省级、市级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申报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组织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贯彻实施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



(二十八)监督全市行政区域内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和农垦系统林业和草原资源的培育、保护和开发利用。



(二十九)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十一)职能转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市政府统一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全市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强化顶层设计,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加快建立自然保护地体系,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构建统一规范高效的特色自然保护地体系。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加大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要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自然保护地、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国家生态安全。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事务、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政务督办、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二)综合改革发展科。组织编制全市自然资源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开展重大问题调查研究,负责重要文稿起草工作。协调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改革工作。协调自然资源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和局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工作。承担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改革相关工作。指导实施农村林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管理。指导实施资源优化配置和木材利用政策。组织开展自然资源领域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新品种保护工作。监督实施国家技术标准、规程规范。



(三)政策法规科。起草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地理信息测绘方面的技术性规程以及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承担本系统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和案件审理工作,承担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相关工作。统筹协调全局行政权力和行政执法工作。负责依法行政、各类清单的建立及流程再造工作。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四)计划财务审计科。承担自然资源专项收入征管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拟订和落实有关财务、资产管理的规章,负责机关财务核算管理和所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负责部门预决算、财政专项、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转移支付、内部审计工作。组织相关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制定全市林业年度生产计划。管理基本建设及重大专项投资、重大装备。承担有关自然资源财政和社会资金的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贯彻实施合理利用社会资金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五)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科(测绘地理信息科)。组织实施国家和省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有关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统计的规程、模范和标准,建立市级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实施全市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土地、矿产、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工作。组织制定全市基础测绘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测绘行业管理、测绘资质与信用管理,组织实施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监督管理全市测绘市场和测绘产品成果质量。负责全市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地图管理和测绘标志保护,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组织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和应急保障。



(六)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组织实施国家和省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规范全市不动产登记窗口运行。组织指导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指导管理登记资料。协调配合市行政区域内的重点国有林区森林、林木和林地等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七)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科。组织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组织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落实上级相关考核标准。负责落实市政府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承担报省、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



(八)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科。监督实施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建立实施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



(九)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科(市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贯彻实施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拟订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实施生态修复重点工程。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修复治理以及森林生态修复等工作。指导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市造林绿化工作。拟订造林规划并监督执行,承担全市造林绿化检查验收工作。指导植树造林、退耕还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承担古树名木保护、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指导基层林业站的建设和管理。承担市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国土空间规划局。负责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的相关政策,承担建立全市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市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重要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全市重大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



(十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提出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承担全市各类土地用途转用和征收的管理工作。组织重点建设项目前期论证,提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十二)国土空间规划综合工作办公室。负责建设工程项目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工作。负责行政许可证件的发放管理工作,负责规划行政许可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工作。负责建设工程开工验线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负责规划设计资质审查和规划设计市场的管理工作。对城市建设工程(含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对未依法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承担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三)建设工程科。负责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管理。负责规划区内市政工程、市政设施项目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地下管网的监测和普查工作。负责城市雕塑、建筑小品、建筑物整体装饰装修的规划管理工作。



(十四)村镇规划科。负责指导各县(市)区乡村规划编制。负责乡(镇)、村庄规划区内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集体土地上农村村民个人住房建设项目的管理,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负责乡(镇)、村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五)耕地保护监督科。负责落实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全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



(十六)矿产资源保护监督科(地质勘查管理科)。贯彻落实全省矿产资源保护利用政策,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市矿产资源保护利用规划。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结果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矿产地战略储备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承担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相关工作。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市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全市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承担地质灾害防治和治理工作。提出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预警意见,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十七)矿业权管理科。组织实施矿业权管理政策。对管理权限内和省自然资源厅委托的矿业权进行管理。统计分析并指导全市采矿权登记,调处重大矿产资源权属纠纷。承担矿业安全生产组织协调工作及涉及矿产资源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矿业权管理与各类保护地政策衔接。



(十八)森林和草原资源管理科。贯彻落实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政策措施,编制全市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指导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集体林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全市森林资源,承担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指导草原保护工作,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组织实施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承担草原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指导监督全市林地保护管理工作。



(十九)湿地与野生动植物保护科(自然保护地管理科)。指导湿地保护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和贯彻实施相关地方标准,组织实施湿地生态修复、生态补偿工作,管理全市各类湿地。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贯彻实施相关地方标准。按照权限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工作。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资源状况评估。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指导陆生野生动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二十)国有林场管理科(种苗管理科)。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指导编制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协调指导国有林场中央、省级森林生态补偿基金制度实施方案编制并组织实施。负责国有林场森林采伐管理及伐区检查验收工作。指导国有林场造林、封山育林、公益林、商品林培育和管护工作。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指导国有林场森林抚育工作。承担林木种子、草种管理工作,组织种质资源普查、收集、评价、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组织良种选育、审定、示范、推广。指导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草种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



(二十一)产业指导科。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林业产业方针政策,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林业产业和林下经济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负责全市林下经济、森林资源综合利用及涉林产业项目的规划、推进、指导和协调工作。负责全市林业招商引资项目谋划与推介,做好全市林业产业项目储备和管理。指导实施相关林业产业地方标准,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全市林业特色基地、龙头企业的发展。



(二十二)防灾减灾科。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森林和草原火灾、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贯彻执行省防护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森林和草原火灾、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调查评价和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林业、草原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指导开展森林和草原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防火工作的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承担安全生产组织协调工作,配合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开展涉及自然资源管理安全生产工作。



(二十三)纠纷调解与信访科。承担省自然资源厅和市政府交办的重大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调处事项的转办、交办、督办等工作。负责信访工作,协调处理信访问题,提出相关政策建议。指导协调县(市)自然资源纠纷调解与信访工作。



(二十四)执法局。查处市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等违法案件,协调解决跨区域违法案件查处,指导协调全市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各县(市)自然资源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组织自然资源执法系统人员的业务培训。对各县(市)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等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自然资源督察相关工作。



(二十五)人事科。承担机关、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资和教育培训工作,指导自然资源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组织指导特有工种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



纪检监察室。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纪检监察工作,指导县(市)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其办事机构与人事科合署办公。



离退休干部工作科。负责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其办事机构与办公室合署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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