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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泰州市国土资源局主要机构职能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全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全市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市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建议。参与全市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全市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拟订国土资源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国家国土资源调查评价技术规程和开发利用标准。组织指导全市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市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全市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勘查、地质环境规划等专项规划。指导和审核市(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和审核市(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监督检查国土资源各类规划执行情况。参与报市以上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审核,承担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



(四)负责规范全市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制定全市地籍管理实施办法,组织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土地确权、登记和分等定级工作。负责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种数据,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和地质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市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组织和指导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工作,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组织实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承担报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土地资产的处置。



(七)承担规范全市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全市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八)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审批登记发证,负责全市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的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



(九)负责管理全市矿产资源储量。组织实施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全市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和矿产资源勘查成果,协助省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



(十)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负责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



(十一)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全市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和按规定权限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及资质资格审查。



(十二)依法征收土地、矿产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市土地、矿产有关专项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和省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三)负责全市测绘行政管理工作。贯彻执行测绘法律法规,制定全市测绘行业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管理全市基础测绘、地籍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和其他重要测绘项目;依法管理全市测绘市场,负责全市测绘资质初审、测绘项目备案、技术质量监管等工作;负责测绘成果、地理信息、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组织提供测绘公共服务和应急保障,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依法查处违法测绘案件。



(十四)推进国土资源科学技术进步,组织制定并实施全市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五)按规定履行干部管理和队伍建设职责。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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