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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研究,已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第一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保留市林业局牌子。



第二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林业、草原和规划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自然资源厅党组、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林业、草原和规划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负责全市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规划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国家、省自然资源、林业、草原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规章,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政策措施和地方性标准规范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 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组织指导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制定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相关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全市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执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经济调节、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并组织实施,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林业和草原生态修复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组织实施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市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市级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一)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二)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国家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三)查处自然资源、林业、草原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十四)组织指导全市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预测预报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负责推进全市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拟订全市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和产业标准并监督实施。拟订相关产业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国有林场建设发展和生态扶贫工作。开展退耕还林、沙化地治理工作。



(十五)负责全市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推进林长制工作。负责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负责监督管理全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负责市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建立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相关工作。



(十六)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市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负责落实综合防灾救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全市森林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宣传、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十七)推动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全市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制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管理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领域对外交流合作。



(十八)代管市城乡规划设计院。



(十九)完成市委、市政府和省自然资源厅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职能转变。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落实中央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强化制度设计,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要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和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国家生态安全。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加快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



(二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将城乡规划、 古树名木的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职责划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担;对市城市规划区内需要强制拆除的违法建设,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决定后,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亳芜现代产业园区范围由市城市管理局组织实施,其他范围由谯城区政府组织实施。



第三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行政审批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新闻宣传、政务公开工作。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信息化管理等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与组织协调工作。承担组织编制全市自然资源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组织开展重大问题调查研究,负责起草重要文件文稿,协调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和局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承担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专项收入征管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制度,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负责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申报和内部审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财务工作。管理重大专项投资、重大装备。承担财政和社会资金的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拟订合理利用社会资金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承担精神文明建设和扶贫工作。承担机关效能建设工作。



(二)政策法规和执法科。承担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起草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行政执法听证。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拟订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的规范性文件并指导实施。查处重大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林业及测绘违法案件,指导协调全市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违法案件查处。指导县、区自然资源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组织自然资源执法系统人员的业务培训。负责信访工作。



(三)自然资源调查确权和测绘科(市不动产登记局)。组织实施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全市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实施全市性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工作。拟订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承担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登记资料。拟订全市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资源建设等重大项目。贯彻执行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会同有关部门规范和指导全市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和运行维护。监督管理民用测绘航空摄影和卫星遥感。拟订测绘行业行政管理政策,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质量,管理测绘资质资格。贯彻执行国家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绘标志保护。审核全市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地图管理。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贯彻执行界线标准样图。提供地图信息应急保障,指导监督地图信息公共服务。



(四)自然资源权益开发利用科。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相关考核标准。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承担自然资源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工作。承担报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组织实施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拟订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



(五)国土空间规划和耕地保护科。拟订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承担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重大专项规划。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并监督实施。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承担组织全市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规划编制、调整和报批或审批工作。承担对县、区总体规划和镇、村庄规划审批和技术指导。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拟订全市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拟订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项目及创新能力建设。承担科技成果管理工作,开展卫星遥感等高新技术体系建设。承担自然资源领域对外交流与合作



(六)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修复科。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提出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指导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拟订开展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规划审批项目"一书三证"的审理、发放。承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研究工作,拟订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指导县、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



(七)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科(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组织全市片区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规划编制、调整和报批或审批工作。组织市辖县、区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和城市其他发展需要控制地区的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前的技术论证并进行审查。承担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的拟订审查等工作。负责组织审查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文件。承办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八)市政规划管理科。承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日常工作。承担市城市规划区内道路交通及工程管线等相关规划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城市道路、给排水、电力、燃气等市政专项规划。承担城市景观环境规划的实施管理和雕塑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四线"(高压走廊、城市绿线、城市蓝线、文物保护)的控制。参与审核大型户外广告。承担审核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负责全市规划设计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核查工作和证后督察,负责违法建设的认定工作。



(九)地质矿产综合管理科。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市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市级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承担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拟订矿业权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按规定权限管理矿业权的出让及审批登记。统计分析并指导全市矿业权审批登记,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拟订全市矿产资源战略、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矿产地战略储备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



(十)林业综合管理科。承担市级林长制办公室、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编制年度生产计划。指导全市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改革发展,组织生态扶贫的实施。综合管理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植树造林、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负责监督管理防沙治沙等荒漠化防治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 承担古树名木保护、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承担林木种子、草种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草种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承担林业和草原科技标准化、质量检验、监测和知识产权等相关工作。 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承担全市森林、草原、湿地和荒漠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拟订全市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政策措施,编制森林采伐限额。承担林地相关管理工作。指导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国有森林资源。指导国家级、省级、市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工作。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指导全市基层林业站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全市湿地保护工作。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资源状况评估。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指导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助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工作。承担全市集体林权制度相关工作。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管理。拟订林业产业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承担防治荒漠化、湿地、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相关工作。



(十一)人事科(党建指导科)。承担机关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指导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牵头开展意识形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双拥创建、统一战线工作。承担机关、直属单位和派出机构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指导行业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担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领导班子及相当级别干部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行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有关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和派出机构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政治部。政治部日常工作由人事科(党建指导科)承担。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直属单位和派出机构的党群工作。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机关行政编制28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政治部主任1名(副处级),科级领导职数13名(含总规划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第五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设下列直属行政机构:



市森林公安局,加挂市公安局森林警察支队牌子,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正科级直属行政机构。其主要职责: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承担查处重大森林和生态建设有关案件,负责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负责森林和草原防火等相关工作职责。市森林公安局核定政法专项编制8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1名。



第六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设下列派出机构:



(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谯城分局,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正科级派出机构。其主要职责:承担市城市规划区外谯城区所辖区域的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职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谯城分局核定行政编制11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市森林公安局谯城森林派出所,加挂市森林公安局谯城分司、市公安局谯城分局森林警察大队牌子,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谯城分局副科级直属行政机构,核定政法专项编制9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1名。



(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区分局,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正科级派出机构。其主要职责:承担市城市规划区内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职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区分局核定行政编制4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1名。



第七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谯城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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