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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商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能配置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商丘市委办公室、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商办〔2018〕7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商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中共商丘市委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商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接受中共商丘市委城乡规划委员会的直接领导,承担中共商丘市委城乡规划委员会具体工作,协调督促落实中共商丘市委城乡规划委员会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设中共商丘市委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秘书科,承担中共商丘市委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商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中共商丘市委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相关工作,接受中共商丘市委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统筹协调。



第四条 职能转变。落实党中央、省委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强森林、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国家生态安全。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构建统一高效的自然保护地管理体制机制。推进规划编制、审查、审核、验收职责分离,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第五条 商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关于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市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拟订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规范性文件,监督检查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林业及测绘等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负责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拟订土地储备政策并监督实施,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贯彻国家和省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全市空间规划体系并组织监督实施。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市设计工作、建设工程规划工作;指导县、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等各类规划及乡村建设规划编制、审查、报批工作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



(七)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八)负责统筹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落实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九)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实国家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负责全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地理国情监测及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会同有关部门规范和指导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及运行维护。



(十一)负责管理全市地质矿产工作。管理市财政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管理市财政出资的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项目,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管理地质灾害相关资质;负责全市矿业权管理工作,负责矿业权出让及审批登记管理,指导全市矿业权审批登记工作,调处重大权属纠纷,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矿种的总量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矿产资源保护与监督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负责压覆矿产资源审查,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监督指导地质资料管理。



(十二)负责组织全市造林绿化工作。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负责监督管理沙漠化防治工作;指导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十三)负责森林、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市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全市退耕还林工作;负责湿地保护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指导基层林业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



(十四)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



(十五)负责各类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提出新建、调整市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关工作。



(十六)负责推进林业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



(十七)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承担经济林、花卉管理工作。组织林木种子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八)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预防、治理和森林火灾防治相关工作,组织编制地质灾害和森林火灾防治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地质灾害调查评测、专业检测和预警预报等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开展森林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承担自然资源系统安全生产监管相关工作。



(十九)推动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科技创新发展、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和规划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开展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对外合作。



(二十)根据市委、市政府授权或国家、省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安排,对县(区)人民政府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二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二)有关职责分工。



1. 与商丘市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商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用于占补平衡的新增耕地测算、认定工作;商丘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测算、认定工作。商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商丘市农业农村局加强水果、花卉等检疫工作的协调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检疫工作,双方检疫结果互相认可,避免重复检验。



2. 与商丘市应急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商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贯彻执行地质灾害防治和森林火灾防治相关防护标准,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2)商丘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市总体应急预案和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较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市应对较大灾害指挥机构工作,协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较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全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负责地震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火灾、水旱灾害、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商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商丘市水利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火险、火灾信息。



(3)商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必要时可以提请商丘市应急管理局,以市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3. 与商丘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的有关职责分工。商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负责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和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商丘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参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的审查工作,负责审批、监督检查涉及人民防空防护内容的地下空间工程,对不符合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予以处罚、督促整改。



4. 与商丘市民政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商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商丘市民政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商丘市行政区划图。



5. 与商丘市水利局、商丘市公安局等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商丘市水利局负责全市河道采砂的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商丘市公安局负责河道采砂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河道采砂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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