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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第一条 根据《中共宜宾市委、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宜委发〔2019〕4号)和《宜宾市深化机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中共宜宾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关于《宜宾市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宜机改〔2019〕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宜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简称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是宜宾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市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拟订全市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有关政策措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依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县(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组织实施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依照有关标准组织实施考核。按照规定权限,制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制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全市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



(七)负责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城市设计等规划并监督实施。统筹衔接行业主管部门各类专业规划的编制工作。组织开展城市发展战略研究。负责全市村镇规划管理指导、监督工作。指导全市镇(乡)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查和报批。负责市级以上(含)重点镇、试点镇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的技术审查。指导全市村庄规划编制。参与审核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涉及自然资源的相关规划及其调整。



(八)负责城乡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与规划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规划选址定点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负责建设项目方案审批,办理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负责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规划验收管理,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



(九)负责统筹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负责开展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



(十)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订并实施全市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负责耕地、林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集体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十一)负责管理全市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拟订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地质矿产勘查专项。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并实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组织、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保障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四)推动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科技发展和对外合作。制定并实施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计划。组织制定地方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和规划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开展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对外交流合作。



(十五)配合省及以上对县(区)政府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按照市委、市政府安排,组织实施自然资源督察相关工作。查处全市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国土空间规划等领域违法案件。指导县(区)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六)负责全市测绘地理信息统一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国家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七)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投资促进、统计等工作。



(十八)统一领导和管理市林业竹业局。



(十九)代管市城乡规划编制研究院。



(二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一)职能转变。落实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二十二)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市应急局与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水利局、市林业竹业局等部门要做到各司其职、无缝对接。市应急局负责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协调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救灾工作。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水利局、市林业竹业局依法依规承担相关行业领域的灾害监测、预警、防治工作及抢险救援的技术保障工作。



1.市应急局负责牵头组织编制全市综合应急防灾减灾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承担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并落实。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救灾。组织、协调较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全市应对较大及以上灾害指挥部工作,负责组织较大及以上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全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会同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和竹业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发布森林火险信息。组织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承担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2.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并实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组织、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保障工作。



3.必要时,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可以提请市应急管理局,以市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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