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导航网

巴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第一条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巴中市机构改革方案》(川委厅〔2018〕87号)和市深化机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市委编委印发的《关于〈巴中市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巴机改〔2019〕1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巴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巴中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统一领导和管理巴中市林业局。



第三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按规定权限,统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及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加强执行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建立全市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监督指导全市村镇建设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工作,组织制订并监督实施村镇建设规划管理制度、地方标准和规定,拟订全市小城镇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和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



(四)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制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建立自然资源价格体系,开展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评价考核。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并组织考核。按照规定权限,制定并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相关储备政策,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拟订全市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按照权限,管理矿产资源储量和矿业权,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五)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数量、质量、生态等责任目标考核和监督执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监督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牵头组织编制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按照权限,牵头建立和实施全市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六)负责城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工作。按照权限,组织开展中心城区和跨区县建设项目选址工作。负责中心城市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的用地红线,规划方案审查、报批、放验线和规划核实等工作,依法办理临时用地和工程相关行政许可。



(七)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工作。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并实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治标准。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组织、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地质灾害综合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保障工作。



(八)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按照权限,负责全市测绘单位的资质管理和测绘人员的资格管理工作;拟订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测量标志的保护和管理;依法管理全市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运用,监督管理地图及地图产品。



(九)推动全市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和对外合作。制定并实施全市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计划。牵头负责本系统标准化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科技项目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管理信息化,提升信息资料发布的公共服务水平。组织开展全市自然资源系统对外交流合作。



(十)配合国家、省对市、区县人民政府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然资源领域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组织实施自然资源督察相关工作。查处全市自然资源领域重大违法案件。指导区县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十二)配合省政府驻市城乡规划督察员开展工作。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落实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十五)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市应急管理局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等部门做到各司其职、无缝对接。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协调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救灾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依法依规承担相关行业领域的灾害监测、预警、防治工作及抢险救援的技术保障工作。



1.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牵头组织编制全市综合应急防灾减灾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承担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并落实。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救灾;组织、协调较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全市应对重大及以上灾害指挥部工作,负责组织较大及以上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全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发布森林火险信息。组织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承担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2.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并实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组织、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保障工作。



3.必要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以提请市应急管理局,以市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科技发展与对外合作科)。负责文电、会务、接待、机要、档案、保密等工作。组织拟订工作规划、计划、总结和重要文稿。承担宣传、调研、政务公开、督查督办、目标绩效、后勤保障、信息化、标准化、议案提案办理、决策咨询、舆情处置、对外合作等工作。组织拟订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牵头重大科研项目的立项论证和组织实施。牵头综合统计工作。



(二)法规科(信访科)。牵头权限范围内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起草、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备案和清理,对相关行政决策提供合法性审查意见。牵头法治政府建设、法治宣传教育、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调解以及其他法律事务等工作,组织行政处罚案件、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牵头系统内信访事项的接待、受理,办理群众来信来访。牵头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及维稳工作。牵头落实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



(三)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和确权登记科(市不动产登记局)。承担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工作。组织拟定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以及各类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组织拟订实施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标准和制度。承担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工作。



(四)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科。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相关政策。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评估、核算、统计工作。依照国家、省相关要求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并实施相关考核工作。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相关自然资源储备政策,承担权限内自然资源资产处置相关工作。



(五)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科(内部审计科)。牵头拟订监督实施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和开发利用的配套政策,开展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牵头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动态监测并建立市场信用体系。牵头拟定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组织拟订实施系统内部审计制度,牵头内部审计、各类专项资金、重大项目等审计监督工作。



(六)国土空间规划科(村镇建设规划管理科)。牵头拟定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负责统筹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重要控制线的划定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审核、报批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并监督实施。统筹衔接、指导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重大专项规划。承担上报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空间规划审核工作。建立国土空间规划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负责监督指导全市建设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工作。组织制订并监督实施村镇建设规划管理制度、地方标准和规定。负责县域新村规划、重点镇(特色镇)规划、国家级和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规划的审查和报批,拟订全市小城镇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对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行业监督管理。



(七)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牵头拟订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和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测评估。牵头拟订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评估考核,承担土地用途转用的计划审核工作。牵头临时用地的监督管理。承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等工作。牵头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试点等工作。



(八)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科。负责权限内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定点,负责审核市政和管线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核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图,拟定规划设计条件。负责提出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技术审查意见。



(九)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科。负责审核、报批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负责审核城市景观风貌和建筑规划设计方案。负责提出办理《建设工程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技术审查意见。



(十)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科。负责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管理和测绘市场管理。负责编制基础测绘规划、重大测绘项目计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遥感影像统筹和地理国情监测工作。负责测绘单位(企业)和测绘从业人员的资格、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保密及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管理。负责组织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的放线、验线、竣工规划核实和土地利用核验工作。



(十一)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和耕地保护监督科。牵头拟订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组织实施。牵头组织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负责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土地征收征用报批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拟订设施农用地管理配套政策并监督实施。牵头本系统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十二)地质勘查与矿产管理科(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公益性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行为。拟订矿业权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市级发证的矿业权出让。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组织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统计和信息发布、矿产地战略储备等工作。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保护工作。牵头本系统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三)地质灾害防治科。拟订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治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和监督实施地质灾害隐患的调查评价、普查、详查、排查。组织、指导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保障工作。



(十四)行政审批科。牵头"放管服"改革,承担审批服务便民化工作。负责权限内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工作。承担联合审批事项中涉及本部门的行政审批工作。制发各类行政审批事项涉及的证书、文件等。



(十五)自然资源督察科(执法监管科)。组织实施自然资源督察相关政策和工作规则,拟订自然资源领域执法监督和违法案件查处的相关规定。配合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和省政府驻市城乡规划督察员对市、区县人民政府落实国家、省关于自然资源领域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按照市委、市政府安排,组织实施自然资源督察相关工作。组织查处重大自然资源违法案件,监督指导本行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对已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实施情况开展巡查。



(十六)财务与资金运用科。承担自然资源专项收入征管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承担财政安排的有关工作经费、专项资金等的使用管理、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和部门预决算编制、预算执行监督、政府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国库集中支付等工作。负责机关财务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



(十七)人事科。承担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领导班子的配置、调整及其领导干部(含相同级别干部)的考察、考核、任免、交流、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等工作。承担本系统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牵头机关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  机关党委及办事机构设置,领导职数配备按市委规定执行。



第五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机关行政编制2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不含兼职),总规划师1名,总工程师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7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名。



保留机关工勤编制5名。



第六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派出机构设置、管理体制按照市委、市政府规定执行,其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另行明确。



第七条  将原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规划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划归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管理。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所属事业单位原承担的行政职能交由机关,今后不再承担行政职能,其机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事项调整由中共巴中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原巴中市国土资源局、原巴中市规划管理局"三定"规定同时废止。



作者:admin 分类:巴中市 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