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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第一条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云厅字〔2019〕1号)和《昆明市深化党政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昆明市深化市级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昆改发〔2019〕2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昆明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昆明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第三条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拟定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和统一标准,拟定市级实施办法和措施,落实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结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执行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指导并规范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专业队伍、中介服务组织的建设;负责落实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执行考核标准;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交易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有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落实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制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土地储备和规范土地市场培育工作,承担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工作,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承担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及土地基准地价编制工作;指导并开展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负责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工作,落实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化配置政策;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完善主体功能区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市级国土空间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落实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全市各行业专项规划涉及国土空间的统筹协调和审核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地下空间、历史文化保护等专项规划;负责组织编制全市总体和专项类城市设计,指导和审查重点地区(区段)的城市设计,统筹指导全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乡(镇)、村庄规划编制工作;负责拟定城乡建设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和规划核实等政策制度,指导和监督各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具体实施;负责城乡建设规划档案的管理;负责全市管线数据的采集、入库、更新和管理。



(八)统筹落实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指导实施有关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管理工作;贯彻落实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备选项目。



(九)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落实对各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督促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按照权限管理有关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勘查、省级重大地质矿产勘查;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有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监督落实地质灾害防治防护标准;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



(十二)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按照权限负责矿业权管理,负责权限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种的调控及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三)负责测绘地理信息行业、测绘服务、测绘成果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测绘基准、测绘地理信息系统的统一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市级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



(十四)推动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科技发展,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执行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及人才培养规划;落实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和规划信息化建设;负责自然资源信息资料公共服务、行政审批平台管理维护、审批数据统计分析;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有关工作。



(十五)根据市委、市政府授权,对各县(市)区政府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查,承办上级交办督办的自然资源重大违法案件,调处重大土地权属和矿业权纠纷;负责对全市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监查管理,依法查处全市范围内违反土地管理、测绘管理、矿产资源管理和城乡规划法规条例的行为;指导各县(市)区自然资源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六)统一领导和管理昆明市林业和草原局。



(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有关职责分工。



1.地下水资源与开采管理的职责分工。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地下水(含地热水、矿泉水)的统一管理,昆明市水务局配合做好地下水的管理工作。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监督管理因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2.组织编制国土空间利用及领域专项规划的职责分工。市交通、能源、水利、农业、信息、市政等相关主管部门对编制公共服务设施、军事设施,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林业草原等专项规划负责。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组织衔接各专项规划负责。



3.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昆明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影响通航安全河道采砂的查处,参与编制通航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河道采砂的水上执法监管。昆明市水务局牵头监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4.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规划建设职责分工。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规划编制。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建设管理。



5.地质灾害应急与防治管理的职责分工。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业监测、预报预警和灾情报告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昆明市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统一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和监测预警、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6.主城区国土空间规划管理的职责划分。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受市政府委托负责编制国土空间规划,负责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政府和高新区、经开区、滇池度假区管委会负责辖区规划行政许可及批后监管、规划核实。



7.自然资源管理行政审批事项的职责分工。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筹全市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和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事项工作,按照"放管服"要求指导和监督各县(市)区开展行政审批工作。各县(市)区负责辖区内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预初审和报批,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管理,执行落实各项用途管制和技术规范标准。



8.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系并负责指导云南滇中新区自然资源管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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