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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职责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海洋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国家、省自然资源和规划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拟订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自然资源保护、开发利用规划,监督检查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县(市、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负责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制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贯彻国家和省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落实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全市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土地、海洋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工作。负责土地、海域、海岛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负责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七)负责统筹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国土绿化、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海洋生态、海域海岸线、海岛修复和林业、草原及湿地、防沙治沙生态保护修复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和城乡绿化工作。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全市荒漠化防治工作。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管理全市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十一)负责全市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落实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二)负责监督实施海洋战略规划。组织制定海洋发展战略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海岸带综合保护利用等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海洋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海域使用和海岛保护利用管理。制定海域海岛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无居民海岛地名管理工作。负责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和减灾工作,参与重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



(十三)负责全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四)负责推进全市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



(十五)监督管理全市森林、草原、湿地、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和各类自然保护地。组织开展全市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拟定及调整市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指导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负责林地管理。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报经省政府批准后监督实施。按照权限,负责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相关申报工作。



(十六)指导全市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开展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十七)负责落实全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市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森林和草原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市应急管理局,以市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八)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市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十九)查处全市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县(市、区)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二十)推动全市白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制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二十一)开展全市自然资源国际合作。组织开展自然资源领域对外交流合作。



(二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