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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郸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发布时间: 2020-09-22



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林地、草地、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拟订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监督检查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县(市、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负责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制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并组织实施,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和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并实施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落实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全市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的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组织、监督实施。负责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工作。负责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统筹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管理全市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十一)负责全市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落实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二)负责全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三)推动全市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制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四)查处全市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监督各县(市、区)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五)负责组织编制、审查、报批和实施市域城镇体系规划、邯郸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及相关工作。



(十六)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提出选址意见;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参与重大项目的前期论证。



(十七)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范提出规划设计要求,依法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辖区内城市规划技术服务的管理工作。



(十八)负责指导和组织各县(市、区)的规划编制及报批工作。



(十九)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规划的核实和批后管理。



(二十)组织开展全市自然资源对外交流合作。



(二十一)统一领导和管理市林业局。



(二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公文处理、信访、政务信息、安全保密、新闻宣传、政务公开、资产管理等工作。承担组织编制全市自然资源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开展重大问题调查研究,负责起草局重要文件文稿,协调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承担自然资源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和局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负责上级交办事项和局重点工作的督办落实。



(二)政策法规处。承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起草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监督工作,推进依法行政,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负责政策咨询工作。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



(三)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处。负责实施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实施全市性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自然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



(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负责实施国家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指导监督并组织实施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登记资料。



(五)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处。拟订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相关考核标准。拟订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拟定报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政策。



(六)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处。拟订全市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并监督实施,配合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拟订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并实施节约集约利用。承担报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



(七)国土空间规划局。贯彻执行全市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承担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工作。组织编制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市本级、县(市、区)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起草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市内重大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负责局规划技术管理、规划技术审查、各类规划调整等工作;负责城市规划技术服务的管理工作;负责对外签订规划技术合同。



(八)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建立健全全市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负责全市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拟订开展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并监督实施。



(九)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处。承担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研究工作,拟订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指导县(市、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



(十)耕地保护监督处。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其他自然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



(十一)建设用地规划处。负责城市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承办建设项目选址定点、规划用地审批,对建设用地的出让、转让或调整,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和用地红线图;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有关手续。负责建设用地的定界验核等批后管理工作。



(十二)建筑工程规划处。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筑工程的规划管理。承办建设项目的规划申请,提出规划设计要求,依法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有关手续。



(十三)市政工程规划处。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种工程管线的规划管理。办理各种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市政道桥、人防坑道、堤防工程、地下空间利用、铁路、航空、电力、电讯、供水、排水、煤气、热力等设施)的规划许可。负责各项工程管线的定位验线、规划核实等批后管理;负责组织编绘城市地下管网的综合资料。



(十四)城镇(乡)规划指导处。负责组织指导各县(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查;组织编制、审查、报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监督检查实施工作。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外各县(市)重要区域、重要道路、重要节点的城市设计、修建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单体建筑设计方案的审查。指导各县(市)城镇规划管理和乡村规划管理工作。联系峰峰矿区、永年区、肥乡区、磁县、成安县、临漳县、武安市和广府文化生态园区规划管理工作。



(十五)地质勘查矿产管理处。管理全市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市级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承担地质灾害的预防治理工作,监督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贯彻落实矿业权管理政策,负责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矿业权的审核工作。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承担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工作。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和信息发布矿产地战备储备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组织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协调做好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



(十六)地理信息处。拟订全市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市级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资源建设等重大项目。建立全市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监督管理民用测绘、航空摄影与卫星遥感。拟订测绘行业管理政策,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质量,管理测绘资质资格,审批外国组织、个人来邯测绘。拟订全市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审核市级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地图管理,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协同拟订界线标准样图。提供地理信息应急保障,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



(十七)行政执法协调处。组织开展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违法案件形势研判。指导协调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查处重大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违法案件,协调解决跨县域违法案件查处。配合上级自然资源执法、督察机构开展督察督办、检查指导、调查研究工作。负责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监督检查;负责对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负责对各县(市、区)的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执法检查;参与建设用地定位测量。指导县(市、区)、乡(镇)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机构建设,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系统的业务培训。



(十八)行政许可服务处。负责本局行政许可体制改革工作,负责本局行政许可事项的统一受理和证件发放工作。负责为项目申报人提供咨询服务;负责研究制定行政许可、服务事项的办理流程、监管办法,并对各环节的办理时限进行监督。



(十九)财务与资金运用处。承担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专项收入征管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负责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管理基本建设及重大专项投资、重大装备。承担财政和社会资金的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拟订合理利用社会资金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二十)人事处(离退休干部处)。承担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承担科技成果和对外交流合作有关工作。负责机关老干部服务工作,指导所属单位老干部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机关纪委)。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和纪检监察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