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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自然资源局 - 阳江市自然资源局

2021-01-20 3152 admin
阳江市自然资源局

站点名称:阳江市自然资源局

所属分类:阳江市

官方网址:http://www.yangjiang.gov.cn/yjzrzy/gkmlpt/index#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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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发布日期:2019-09-09  浏览次数:907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广东省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阳江市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自然资源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加挂阳江市海洋局牌子。


第三条  市自然资源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省委、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湿地、水、海洋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体制机制。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监督县(市、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制定本市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负责江城区(含海陵试验区、阳江高新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调处土地、林权等重大自然资源权属争议。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贯彻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江城区(含海陵试验区、阳江高新区)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工作。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制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统筹推进全市"三旧"改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三旧"改造政策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统筹衔接其他种类专项规划。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江城区(含海陵试验区、阳江高新区)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等城乡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本市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海洋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海域、海岛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海洋生态、海域海岸线和海岛修复等工作。牵头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备选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市地质工作,组织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负责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检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一)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申报。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相关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与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监督实施海洋战略规划和发展海洋经济。贯彻执行海洋发展战略,提出优化海洋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布局、建设海洋强市的建议。拟订海洋发展战略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海洋经济发展、海岸带综合保护利用等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估工作。


(十三)负责海洋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海域使用和海岛保护利用管理。制定海域海岛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无居民海岛、海域、海底地形地名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海底电缆、管道铺设及海上人工构筑物设置。负责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和减灾工作,参与海洋灾害应急处置。


(十四)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和信用管理,监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图管理。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五)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市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六)组织开展自然资源领域的对外交流合作。


(十七)负责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指导监督县(市、区)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八)负责江城区(含海陵试验区、阳江高新区)各项建设工程项目土地和规划管理涉及的行政审批、批后管理和监管工作。


(十九)统一领导和管理市林业局。


(二十)完成市委、市政府和省自然资源厅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一)职能转变。市自然资源局应当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按照省委、市委工作安排,强化制度设计,积极作为,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全市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和调查监测和评价、确权和登记、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全市自然资源服务的便民高效,提升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机关安全保卫、保密、政务公开、政务宣传等工作。承担组织编制自然资源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开展自然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负责自然资源领域相关课题调研。负责综合性政策和重要文件文稿的起草,协调自然资源领域深化改革有关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和业务专项统计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承担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起草工作。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统筹协调本系统依法行政和普法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有关行政案件的听证和行政复议、诉讼工作。


(三)行政审批科。承担政务服务改革和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负责江城区(含海陵试验区、阳江高新区)自然资源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窗口工作。负责进入行政服务窗口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办理、转办、出件及相关业务工作。负责江城区(含海陵试验区、阳江高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租赁、出租和其他形式交易的行政审批。负责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工作。负责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与所有者权益科。拟定本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实施全市性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水、森林、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指导县(市、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贯彻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本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相关考核标准。贯彻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承担报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相关工作。


(五)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科。负责江城区(含海陵试验区、阳江高新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指导监督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负责组织和监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导不动产登记的测绘工作。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管理登记资料。制订不动产权属争议的调处政策,调处土地、林权等重大自然资源权属争议。


(六)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科。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实施节约集约利用。负责江城区(含海陵试验区、阳江高新区)土地征收和国有建设用地回收工作。负责江城区(含海陵试验区、阳江高新区)国有建设用地一级市场出让、出租、其他形式交易的实施工作。承担权限内各类土地用途转用和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核和报批工作。负责江城区(含海陵试验区、阳江高新区)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的管理。指导县(市、区)建设用地管理工作。负责"三旧"项目涉及供地手续的办理工作。提出土地、海域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国土空间规划科(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贯彻实施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承担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负责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和报批工作。指导县(市、区)村庄规划的编制、修订、报批和实施工作,组织审查村庄规划。拟定海洋经济发展、海岸带综合保护利用、海域海岛保护利用、海洋军民融合发展等规划并监督实施。


(八)建设规划科。负责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和报批工作。负责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负责核发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负责城市园林、雕塑、城市小品等各类环境艺术要素的规划管理。


(九)市政交通科。负责组织辖区内交通和江城区(含海陵试验区、阳江高新区)市政工程的规划管理,参与区域性交通、市政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会审;负责江城区(含海陵试验区、阳江高新区)交通、市政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核和报批工作。负责江城区(含海陵试验区、阳江高新区)交通及市政工程规划许可事项的详细方案的核准。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选址。核发江城区(含海陵试验区、阳江高新区)交通及市政工程项目规划条件。指导绿道规划建设,统筹协调推进古驿道修复和活化利用。


(十)规划督查科。负责建设工程的验线工作;负责建设工程的规划条件核实工作;统筹推进规划实施及建设项目建设事中、事后的监管工作。


(十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负责城乡规划管理用途与管制及相关规范的监督实施工作。负责闲置土地调查、认定以及处置。组织实施闲置地专项清理行动并跟踪督导。研究分析全市存量建设用地的总体情况、拟定盘活消化存量建设用地等批后监管相关政策文件。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三旧"改造政策,审批江城区(含海陵试验区、阳江高新区)"三旧"项目实施方案。负责"三旧"项目和用海审批的批后管理监督工作。指导县(市、区)"三旧"改造工作。


(十二)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科。贯彻落实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拟订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海洋生态、海域海岸带和海岛修复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指导县(市、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


(十三)耕地保护科。贯彻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规定,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调整工作。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


(十四)地矿管理与海洋防灾科。组织编制实施地质勘查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负责矿产资源合理利用与监督管理,负责全市地质勘查行业、矿业权市场、地质工作的监督管理。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编制采矿权出让计划,承担探矿权、采矿权审核登记,负责重要矿区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开采管理工作。承担矿产资源储量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查询相关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调处重大矿业权权属纠纷。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地质和海洋灾害防治工作,组织海洋生态预警监测,发布警报。参与地质和海洋灾害应急处置。


(十五)海洋科。组织开展海洋科学调查与勘查。拟订海域使用和海岛保护利用政策,监督管理海域海岛开发利用活动。组织海域界线、大陆及海岛海岸线勘定和管理。承担报市政府审批的用海审核、报批工作以及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用海、用岛的审查工作。组织开展海域海岛监视监测和评估,负责无居民海岛、海域、海底地形地名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海底电缆、管道铺设及海上人工构筑物设置。承担推动海洋新兴产业发展工作。开展海洋经济运行综合监测、统计核算、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工作。承担相关海洋事务的综合协调工作。


(十六)测绘信息科。拟订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市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市级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资源建设等重大项目。建立和管理全市测绘基准、测绘系统。拟订测绘行业管理政策,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质量,管理测绘资质资格。组织实施自然资源领域市级重大科技和信息化工程、项目及创新能力建设。承担科技体系建设及科技成果的管理工作。承担自然资源信息化改革和管理相关工作。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负责地图管理,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提供地理信息应急保障,指导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


(十七)财务科。拟订有关财务、资金管理办法,负责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财政拨付、内部审计工作。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负责财政资金拨付监督管理。负责国家、省和市规定的自然资源专项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


(十八)人事科。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业务培训等工作。指导自然资源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协助行业相关的职称改革及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第五条  市自然资源局机关行政编制71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2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其中1名兼任市海洋局局长),总工程师1名,总规划师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9名(含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副科级领导职数13名。


第六条  市自然资源局江城分局、阳东分局、海陵分局、高新分局为市自然资源局的派出机构。其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市自然资源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编办承担,其调整由市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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