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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 - 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

2021-01-20 1927 admin
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

站点名称: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

所属分类:防城港市

官方网址:http://fcg.dnr.gxzf.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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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点介绍

根据《中共防城港市委员会、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防城港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防发〔2014〕14号)、《中共防城港市委员会、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防委〔2014〕134号),设立防城港市国土资源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加挂防城港市测绘地理信息局牌子。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承办市人民政府使用沙化国有土地从事治沙活动享有土地使用权批准的职责。


2.取消市、县(市)的基础测绘规划及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备案的职责。


(二)增加的职责。


1.负责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


2.承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下放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职责。组织拟订全市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市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职责。组织实施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执行国家国土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政策措施。受理群众对土地、矿产违法行为的举报。指导县(市)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职责。编制和组织实施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指导和审核县(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的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参与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的审核。承担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职责。组织实施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城乡地籍调查、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四)承担不动产登记管理职责。指导监督全市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地登记、海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不动产统一登记规范性文件草案,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拟订不动产权属争议的调处办法,会同有关部门调处重大不动产权属争议。推动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会同林业部门负责有关林区森林、林木、林地的登记发证。会同海洋部门负责经批准项目用海、用岛的海域使用权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登记发证。承担各类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和归档。指导县(市、区)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


(五)承担全市耕地保护的职责,实施土地用途管理,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组织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各类用地的产审、报批工作。


(六)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职责。组织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组织实施全市在职责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抵押、交易和政府收购等管理办法及全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执行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执行国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承担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和指导工作。


(七)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职责。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执行土地市场调控措施,规范和监督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八)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协助国家和自治区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组织实施全市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全市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全市重大地质勘查专项工作,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统一管理全市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


(九)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职责。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负责地热、矿泉水资源管理。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职责。指导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依法依规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配套政策。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收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拟订地方收益分配办法,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征收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一)承担规范测绘市场秩序和职责。组织实施测绘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执行国家测绘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和政策措施。负责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和基础测绘成果复制、转让或转借审批。依法查处测绘违法案件。拟订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和地籍测绘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基础测绘规划。根据授权开展全市测绘单位资格年检工作。指导县(市)测绘管理工作。


(十二)承担管理测绘信息数据的职责。管理全市的国家基础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组织管理全市基础测绘、测绘成果汇交、基础测绘规划备案和测量标志的保护。根据授权审核发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承担组织提供测绘公共服务和应急保障的职责。实施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


(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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