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落实装配式建筑
容积率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产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9〕22号)、《关于做好我市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合建产组办〔2019〕13号)和《合肥市2020年装配式建筑工作要点》(合建产组办〔2020〕2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快装配式建筑发展,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合肥市城区装配率不低于50%的商品房项目。
二、政策依据
合政办〔2019〕22号文件第(十五)条:符合装配式建筑标准(装配率不低于50%)的商品房项目,其外墙预制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装配式建筑各单体地上规划建筑面积之和3%的,预制部分建筑面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其奖励面积和用途,建设单位应在项目规划总平面图技术指标中明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核确认。
三、实施办法
(一)奖励对象
外墙预制部分建筑面积。
(二)计算规则
装配式建筑各单体地上规划建筑面积之和的3%,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
(三)案例解释
例如某项目符合装配式建筑标准,其装配式建筑各单体地上规划建筑面积之和10000㎡,外墙预制部分建筑面积有415㎡,其中300㎡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该项目地上建筑面积10000㎡,计容建筑面积9700㎡。
四、工作内容及流程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阶段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各辖区装配式建筑落实计划,书面提出落实装配式建筑项目的具体用地,明确新建装配式建筑装配率等指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将落实装配式建筑有关指标纳入到用地规划条件和土地供应方案中。
(二)方案评审阶段
项目规划方案通过市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召开的装配式技术方案及预制装配率评审会后,取得评审意见书。
(三)规划指标校核阶段
建设单位携带项目装配率计算书(装配率不得低于50%),评审意见书,预制构件布置图图形文件等资料,提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信息中心进行指标校核。
(四)方案审批阶段
指标校核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依规对项目规划方案进行审查,按程序办理建设项目规划方案行政审批手续。
五、本规定自2021年2月1日起实施,各县(市)可参考本细则,结合本地实际工作要求,制定有关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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