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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支持重大服务业发展用地

2021-01-26 1556 admin

关于支持重大服务业发展用地的有关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化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支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地"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7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支持重大服务业发展提出如下用地有关意见:


一、严格重大服务业用地范围


本意见所称重大服务业用地,是指用于集团总部、金融办公、科技研发等项目建设,在土地出让年限内单一主体整体持有出让合同项下全部或者一定比例土地使用权,通过持续统一运营产生经济效益的经营性用地(不含村级留用地)。


(一)集团总部用地。指专门用于企业总部入驻和自用办公项目建设的经营性用地,规划用地性质为商务用地(B2),土地登记用途为"商务金融(集团总部)用地".


(二)金融办公用地。指专门用于金融机构入驻和使用项目建设的经营性用地,规划用地性质为商务用地(B2),土地登记用途为"商务金融(金融办公)用地".


(三)科技研发用地。指专门用于企事业单位科研、勘察、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环境评估与监测等项目建设的经营性用地,规划用地性质为科研用地(A35),土地登记用途为"科研用地".


前述重大服务业用地可以单独或组合供应,项目涉及的不动产权,物业整体持有部分自通过规划用地验收之日起10年内不得转让;10年后可以整体转让,不得分割转让。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可根据经济社会及产业发展实际,会同市发展改革、金融、科技等部门调整重大服务业用地范围,明确土地使用条件,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二、明确重大服务业用地准入标准


实行重大服务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其中,容积率不得低于国家及省市规定的土地使用标准;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1000万元/亩(容积率按3.0测算);单位用地税收不低于200万元/亩。


重点景观风貌区、景观风貌核心节点范围以及地上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重大服务业用地,应制定详细的城市设计导则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确保项目品质、楼宇品位。


符合重大服务业用地范围的经营性用地出让前,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可根据城市功能完善、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在满足上述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提出意见,明确重大服务业用地供应需求。地块成交后,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先与受让单位签订产业项目履约监管协议书,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再与受让单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承诺税收的评价期不少于10年,评价期内可统筹平衡。


三、合理确定重大服务业用地出让起价


规划资源主管部门综合考虑重大服务业用地在利税收益、劳动就业、城市功能提升等方面实际贡献以及物业长期整体持有成本,创新地价管理思路,合理确定出让起价:


(一)符合用地准入标准的重大服务业用地,出让起价按对应土地用途地价1-0.7的系数进行修正。根据物业整体持有比例,每上升10个百分点,起价修正系数下降0.03.


(二)符合用地准入标准,在杭州市域年度缴纳税收额10亿元(含)以上,单位用地税收不低于800万元/亩,且物业整体100%持有的重大服务业用地,出让起价按对应土地用途地价0.7-0.5的系数进行修正。税收每上升1.5亿元,起价修正系数下降0.01,40亿元以上的按40亿元计。


对引进或培育特别鼓励发展的高端优质服务业项目,可另行研究支持措施。


四、鼓励盘活存量土地支持重大服务业发展


在本意见下发前已通过协议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商业商务、科研等用地,在符合规划前提下,原用地单位坚持不改变土地用途、不突破用地范围、不调整出让年限、不进行分割转让的,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以协议方式办理已批准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地手续,涉及提高容积率增加建筑面积的,按照土地使用条件改变前后评估确定地价的差价核定补缴土地出让金数额。


五、强化重大服务业用地批后监管


(一)落实主体责任。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要与用地单位签订重大服务业用地履约监管协议书,落实全过程履约监管主体责任,负责辖区内重大服务业用地使用情况的跟踪服务,组织开展履约情况考核评价,未按本意见规定及约定使用的,追究用地单位相应违约责任。


(二)加强部门协同。市级发改部门会同规划资源部门每年对各地履约监管情况进行评价通报,将企业履约情况纳入信用记录。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将重大服务业用地转让限制性条件在不动产权证书中予以备注。审计部门根据审计管理权限将履约监管责任落实情况纳入审计监督内容。


(三)严格审批管理。发改、城乡建设、规划资源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重大服务业用地的审批监管,住保房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对重大服务业用地项目销售、广告宣传的监督管理,严禁重大服务业用地变相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或者擅自改变使用功能,对未按本意见规定及约定使用的,各部门不得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六、附则


本意见所称"杭州市域年度缴纳税收额"是指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实际在杭州缴纳的各项税收收入,但不包括稽查查补税款、委托代征税款、免抵调、滞纳金和罚款。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前发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各区政府(管委会)可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建德市、桐庐县、淳安县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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